usp法则即:“独特的销售主张”,是近代广告界公认的美国广告大师罗素·瑞夫斯对“科学派”广告理论的继承和发展。usp理论,又可称为创意理论。其特点是必须向受众陈述产品的卖点,同时这个卖点必须是独特的、能够带来销量的。
USP理论的特点
1.必须包含特定的商品效用,即每一个广告都要对消费者提出一个说辞,给予消费者一个明确的利益承诺。
2.必须是独特的、惟一的,是其他同类产品不具有或没有宣传过的说辞。
3.必须有利于促进销售,即这一说辞一定要强有力,能招来数以百万计的大众。
USP理论的实质
1.实效的广告必须针对消费者。广告的实效来自于广告主对消费者的针对性,而不是广告主和广告人的自我陶醉、炫耀。
2.实效的广告必须针对消费者提出一个独特的销售主张,即独特的“卖点”。此主张必须对消费者明示商品给予他的“特殊的利益”。
3.实效广告提出的销售主张必须是具有独特性的,即竞争对手无法也不可能提出的,或者从未提出的。
4.实效广告销售主张的独特个性既可以是商品的独特性、品牌的独特性或者相关请求的独特性,也可以是非广告方面的主张。
5.此主张应具有推销力和号召力,能将新的顾客拉来购买广告商品。
6.实效广告的独特主张应具有广泛的消费者适应性和影响的大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