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职责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9.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要通过会议进行工作,行使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届会议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每年至少举行 1次,经1/5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