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是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9.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