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我国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能职权
1.委员长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3.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4.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5.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