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治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内容
有法可依:所谓“有法可依”,是指要制定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命令和地方性法规等等。
有法必依:所谓“有法必依”是普遍守法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可靠基础。普遍守法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守法。
执法必严:所谓“执法必严”,是特别针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讲的。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实现的重要条件。执法必严,首先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行政机关和检察、审判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执法必严,不是指办案中运用法律一律要从严,运用法律从严或从宽,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具体规定确定。
违法必究:所谓“违法必究”,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人,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没有违法、犯法的特权;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被及时揭露,依法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